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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鄂尔多斯市第十六批1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4月19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向鄂尔多斯市交办第25批涉及环境领域群众举报案件8件(来电5件、来信3件)。按数量排序分,准格尔旗3件、达拉特旗2件、乌审旗2件、鄂托克前旗1件。按污染类型分(部分案件涉及多类污染),涉及生态破坏6件、水污染2件。以上案件,均转有关旗区办理。
截至4月18日,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5批共295件(来电170件,来信125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第16批1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6件已办结、4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达拉特旗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创业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兴恒煤矿、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等四家公司煤炭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作假,属于套取举报人煤矿公司的报告,并且将公司名称篡改成为举报人的公司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后续作假补的),导致举报人的煤矿公司被告知要关闭,但是相关的告知书等后续事宜一直没有告知到举报人。举报人反映过好多年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1.关于“达拉特旗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创业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兴恒煤矿、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等四家公司煤炭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作假,属于套取举报人煤矿公司的报告,并且将公司名称篡改成为举报人的公司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后续作假补的),导致举报人的煤矿公司被告知要关闭,但是相关的告知书等后续事宜一直没有告知到举报人”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分析,举报人所反映问题应为贾某某多次反映的杨家沟煤矿、大石岩沟煤矿、姬角齐煤矿及红色联办煤矿4座煤矿的采矿权权属问题。
经调查核实,2016年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贾某某信访问题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内政信复字〔2016〕26号)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明确:“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煤矿企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应由煤矿提出申请,逐级审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经查实,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未对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的姬角齐、大石岩沟、红色联办、杨家沟四座煤矿核发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因此不存在上诉四座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依法延续问题”。综上,杨家沟煤矿、大石岩沟煤矿、姬角齐煤矿及红色联办煤矿4座煤矿经资源整合划入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创业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兴恒煤矿、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4座煤矿之前,从未取得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另经调查核实,2009年3月14日,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取得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4);2010年8月13日,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创业煤矿取得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1);2012年3月6日,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兴恒煤矿取得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2);2012年1月17日,达拉特旗创新煤矿取得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2)。上述4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均为2005年资源整合后首次核发,资源整合后必须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环评批复等前置手续,方可申请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因此,举报人反映的煤炭许可证造假、将公司名称篡改成为举报人的公司名称问题,在时间先后及办证程序的逻辑关系上与实际不符。
此外,经调查核实,①整合后的达拉特旗创新煤矿于2006年1月18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内国土资采划字〔2006〕0021号),于2006年9月18日取得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该煤矿(30万t/a)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②整合后的达拉特旗创业煤矿于2006年1月17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内国土资采划字〔2006〕0006号),于2007年2月15日取得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该煤矿(0.6Mt/a)露天煤矿技改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③整合后的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兴恒煤矿于2006年1月17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内国土资采划字〔2006〕0269号),于2006年9月18日取得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该矿(0.45Mt/a)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④整合后的达拉特旗物华煤矿于2006年2月13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内国土资采划字〔2006〕0043号),于2007年2月14日取得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该矿(0.60Mt/a)露天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4家煤矿的环评报告均在取得自治区有关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情况下编写,环评报告均由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制完成,批复文件均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版)相关规定。
2.关于“举报人反映过好多年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贾某某于2002年起至今一直通过信访、法院诉讼、中央巡视等渠道反映、申诉该情况,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与其本人及家属沟通协商,耐心解读政策,并多次就其生活问题给予救助,将其安置于白土梁林场公益性岗位工作。针对其反映申诉的情况,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原国土、煤炭、工商、公安、法院、信访、法制办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贾某某上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同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就该事宜多次进行研究;并分别于2008年、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出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原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达政函〔2008〕119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达政函〔2013〕2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鄂府信复函〔2014〕24号)、《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内府信复函〔2016〕26号),对其主张上述4座煤矿采矿权诉求不予支持,该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苏村赵二成渠煤矿非法占用、毁坏举报人20多亩灌木林地。煤矿及村委会伪造证件,举报人没签过任何关于征地的合同。(煤矿负责人称举报人的征地补偿已交由村委会,但村委会称没收到任何征地补偿)
经调查核实,准格尔旗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赵二成渠煤矿),位于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证载生产规模60万吨/年,拟核增产能60万吨,采矿证号:C0070525,证照齐全有效,属正常生产矿井。该煤矿于2021年2月9日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1〕51号),2021年10月29日取得首采区第一阶段项目(第二部分)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1〕1088号),2021年8月10日取得首采区第一阶段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改许准〔2021〕70号),2021年9月29日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用地批复(鄂府发〔2021〕283号)。
经调查核实,赵二成渠煤矿目前采挖动用土地均已取得林草地、临时用地批复,采挖动用土地范围套合三期临时用地勘界图显示采挖动用土地范围均在已批复的林草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之内,不存在毁坏举报人20多亩林地行为。
经调阅2021年9月11日村民会议纪要和补偿协议,会议纪要显示有村民代表和4户占地户签字,村民一致同意该矿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根据煤矿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又经与暖水乡人民政府核实,煤矿及村委会均没有伪造证件,故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调查组经与暖水乡人民政府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实质是举报人与村民杨某之间关于已征用土地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村民杨某已征用的土地地块中疑似有举报人的土地及林草地,现杨某正在申请确权中)。根据搬迁补偿协议,并上图比对林草、土地批复范围,该矿三期临时用地及林草地批复范围内仅涉及4户村民(杨某、张某某、唐某、唐某4户),未涉及其他村民,且上述4户村民均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按约定领取了补偿款。4月10日,暖水乡人民政府代表与举报人见面,协调解决征用补偿事宜,举报人确实没有签订过任何关于征地的合同。
经与煤矿有关负责人谈话核实,煤矿负责人均没有将举报人或其他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交由村委会分配发放等,故村委会也没收到任何征地补偿。
1.责成暖水乡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共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厘清土地权属问题,通过司法渠道等方式合理解决征地补偿事宜。
2.由暖水乡人民政府与赵二成渠煤矿成立共管账户,在旗能源局的配合下,销售采坑内现有存煤,销售收入优先解决村民纠纷有关遗留问题。
3.乡村两级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履职,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解决好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村企矛盾。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马头湾社十七户村民侵占举报人草原35065亩,涉嫌非法占用草牧场掏沙卖沙、剥取草皮。
1.关于“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马头湾社十七户村民侵占举报人草原35065亩”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17户村民是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马头湾社的老住户,1998年二轮土地草牧场延包政策落实中,该17户村民共承包草牧场32074亩,并与巴音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了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合同。经调阅相关资料并核实,举报人在二轮土地草牧场延包过程中,按照该嘎查“承包老滩地不承包草牧场”的原则,全家4口人向巴音温都尔嘎查承包老滩地19.1亩(现已流转给本嘎查村民杨学军经营)。经调取相关资料,1998年,举报人及其直系亲属未与巴音温都尔嘎查委员会签订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举报人也无法提供其承包草牧场的相关依据。
经调查核实,该区域曾有两家矿山企业和4个自然人存在淘沙卖沙、剥取草皮行为。
(1)杭锦旗蒙达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贾七劳)呼和木独砂石厂,采矿证号为:C0131062,采矿证面积99亩,有效期2011年7月至2019年7月;杭锦旗启昌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赵启昌)砂石厂,采矿证号为:C0131061,采矿证面积123.45亩,有效期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以上两个矿山企业截止2018年8月已全部处于停产状态。按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19]188号)文件规定,该两家企业也一直未再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2018年8月停产后至今未进行采砂,采砂区域部分已复垦并植绿。
(2)在2013、2017年,原杭锦旗国土资源局现场检查执法,针对杭锦旗蒙达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贾七劳)呼和木独砂石厂、杭锦旗启昌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赵启昌)砂石厂及周边区域偷挖盗采违法行为,先后进行了6次处罚,共计罚款8万元,责令违法行为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植被。2018年11月,杭锦旗森林公安局对杭锦旗启昌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以罚款16333元,并责令恢复植被。对杭锦旗蒙达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木独砂石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以罚款12000元,并责令恢复植被。
(3)经现场核查,该区域内存在历史遗留采砂坑约160亩,通过走访巴音温都尔嘎查历任村干部及周边农牧户了解到,在修建旧阳巴线线和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时,在该地区进行过临时取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 1998 )190号)文件的第二款:“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可不认定为无证采矿,因此未进行处罚,现已恢复植被。
1.关于举报人反映17户村民侵占其35065亩草原问题。举报人已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目前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2.旗自然资源局已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锦旗蒙达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木独砂石厂,杭锦旗启昌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砂石厂采矿证内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分别向两家企业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涉事企业按专家组验收结果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该局将立案处罚。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家壕村属于生态移民村,村中正在进行生态修复,处于自然恢复区,但部分移民出去的村民依然回到村中进行放牧,破坏生态。
经调查,2009年达拉特旗开始实施农牧业经济“三区”规划,原吉格斯太镇王家壕村位于“三区”规划中生态自然恢复区。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要求,原吉格斯太镇王家壕村开始实施移民搬迁,2010年完成11个社241户634人移民搬迁。
经核实,原吉格斯太镇王家壕村移民搬迁对象近年来陆续返村从事种养殖14户28人,其中养羊11户,存栏量1833只。2022年4月11日,对11户返村养殖户全部进行了走访调查,均有养殖棚圈,对周边生态植被进行勘察时发现,王家壕村高家坡社少部分柠条有被啃食现象,存在偷牧现象。
1.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禁牧政策,全面推行林(草)长制,责成风水梁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压紧压实禁牧主体责任,引导养殖户自觉舍饲圈养,抓好禁牧工作落实。
2.全面从严禁牧执法,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偷牧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偷牧户,定为镇级重点防范对象,依法依规处罚。
3.持续加大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有关禁牧法律法规,提高农牧民禁牧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022年4月11日,风水梁镇党委、政府给予王家壕村党总支书记石红霞(普通干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风水梁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张金国(四级主任科员)作书面检查。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响梁工业园区绕城公路南侧经三路东海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上写的是生产化学材料树脂,实际是生产D113聚合白球(属于剧毒危险品),存在审批手续和实际不符,2021年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得到的回复是该企业已停产,但实际仍在生产中。2.厂区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建厂后补办的环评手续。3.厂区污染严重(存在有毒物质)。
鄂尔多斯海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三路,该公司租赁原内蒙古瀚兴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2018年9月达拉特旗发改委审批其建设规模为:阳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线日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批复文号为鄂环审字〔2019〕57号,该生产线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1.关于“营业执照上写的是生产化学材料树脂,实际是生产D113聚合白球(属于剧毒危险品)”问题。经调阅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其生产原料为白球树脂,产品为阳离子交换树脂。据了解,该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过001×7阳离子交换树脂和D113型阳离子交换树脂,两种产品原料白球均为polystyrene-DVE聚苯乙烯-二乙烯苯型共聚物(俗称“白球”),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一致。2022年4月10日,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邀请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D113白球树脂采购于廊坊新时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不具备生产D113白球树脂的条件;D113白球树脂为一般高分子聚合物,不属于剧毒危险品。
经深入调查,该企业生产辅助原料还有盐酸、丙酮、高锰酸钾、甲苯;盐酸和硫酸用于生产过程中离子树脂的交换转型,丙酮和高锰酸钾用来化验离子交换树脂的各个指标,甲苯用于洗白球原料的制孔剂,甲苯属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故举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1)存在审批手续和实际不符,2021年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得到的回复是该企业已停产,但实际仍在生产中。(2)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建厂后补办的环评手续”问题。经调查该企业取得批复的生产线一直处于阶段性生产状态。2021年5月起该企业在紧邻现厂区南的租用厂房里新增了一条阳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线,未办理立项和环保审批手续。截至目前,这条生产线仍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2022年1月12日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停止了调试,至今一直再未启动设备。2022年1月14日,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2.424万元。
经开发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企业厂区内车间、库房又进行排查,发现在企业一直紧锁的140平米的库房内建有生产离子膜设备,紧邻的168平米的库房内放置3个硫酸储存罐,经联合调查取证,该设备于2021年3月建成并阶段性生产,该项目以硫酸和购置的半成品树脂膜为原料,通过将半成品树脂膜分四段在硫酸中浸泡生产得到离子交换膜,该项目未办理立项和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发现已建成的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较原环评新增了树脂烘干设施、树脂蒸煮设施、离子树脂生产设施(盐酸泡洗工艺并配套3个盐酸罐)。
故举报人反映的“存在审批手续和实际不符,2021年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得到的回复是该企业已停产,但实际仍在生产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建厂后补办的环评手续”问题属实。
3.关于“厂区污染严重(存在有毒物质)问题” 。经调查,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和碱性废水。循环冷却水存于厂区南侧蓄水池循环利用,无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由园区环卫局拉运处置;碱吸收塔产生的碱性废水排至厂区南侧蓄水池,蓄水池经防渗土工膜+30cm混凝土+两层聚氨脂防水材料防渗处理,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固体废物为过滤残渣(硫酸钙和聚丙酰胺),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放置于固废暂存库内,作为副产品定期对外销售。通过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厂区卫生较为整洁,固废暂存比较规范,未发现污水外排。本项目所产生的G1、G2、G4经碱吸收塔处理后统一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内径Φ0.4m,为间接排放,废气排气量为6000Nm3,废气经碱吸收塔处理后排放的硫酸雾:2.91mg/m3,排放量为0.0175kg/h;G3统一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内径Φ0.4m,为间接排放,废气排气量为6000Nm3。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委托内蒙古尚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的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废气、土壤、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要求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已有的环保设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经对该企业的生产原料、工艺流程、产品等全过程分析及公安部门询问笔录和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邀请专家组、开发区邀请环保专家组意见,生产废液、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工业固废为一般固废放置于固废暂存库中,作为副产品定期对外销售;企业仓库中存放甲苯(属易制毒危险化学品)。
(1)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向企业下达责改文书,责令企业已停产的所有生产线在未取得所有手续前,不得进行生产。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该企业未验先投予以立案并处30万元行政处罚。
(3)旗公安局责令企业对现有的甲苯、硫酸、盐酸进行计量封存,在企业未整改完成并取得所有审批、验收手续前,公安局将不再对企业采购甲苯、硫酸、盐酸进行核准备案。
(4)开发区环保局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行为立案查处。责令企业开始对离子膜设备自行拆除,4月23日拆除完成,恢复原状;与环评不符的树脂烘干设施、树脂蒸煮设施、离子树脂生产设施自行拆除,于5月18日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并对所拆除的设施设备按行业规范妥善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5)开发区环保局责令企业按照环评要求于2022年4月23日前打3眼监测井,用于开展日常监测。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加高排矸场限高10米以上,排土场产生的烟雾、粉尘污染严重。
1.关于“准格尔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加高排矸场限高10米以上”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准格尔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厅子堰煤矿”)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亭子墕村,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投入生产,2021年2月24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006800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核定生产规模300万吨/年,矿区面积4.0635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证照齐全,属正常生产矿井。
2018年10月31日厅子堰煤矿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准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技术改造修改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内煤局字〔2018〕228号)中明确“一号外排土场最终排弃标高为+1300米,二号外排土场最终排弃标高为+1300米”。2022年1月2日取得《内蒙古兴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准格尔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采区划分及排土场变更的批复》〔2022〕10号)中明确“将原设计一号外排土场、二号外排土场合并为一个外排土场,由原设计标高的+1300米变更至+1310米”,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合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要求,在准格尔旗能源局备案,准格尔旗能源局将厅子堰煤矿排土场变更有关情况在准格尔旗能源局“准格尔绿色能源”公众号上进行了公告。经现场实测15处排土场的标高,最高为+1311.625米,最低为+1310.310米。依据《准格尔旗窑沟乡厅子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技术改造修改初步设计》(第二章第三节“排土场的排弃物料为粗砂岩、细砂岩、砂质泥岩及第四系黄土等混合物料,其抗剪强度指标为各物均值。其理论值为内摩擦角29.36°,凝聚力67kPa,松散系数1.15,天然密度2.10吨/立方米”),目前排土场标高最高为+1311.625米,最低为+1310.310米,外排土场总排弃高度为80米,且在排土施工阶段,依据排弃物的松散系数沉降率为每10米沉降约1.5米,自然沉降后可达到设计标高要求。
经调查核实,厅子堰煤矿排土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烟雾情况,但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一定扬尘。按照初设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抑尘污染:一是排土作业时配洒水车6台、雾炮车5台进行全程洒水降尘;二是排土作业所有车辆排气筒全部改为侧面或侧面向上倾斜,并在发动机风机下加装挡风帘,避免车辆尾气与风机对地面产生粉尘;三是排土运输作业时采取硬化道路、控制车速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四是在作业现场安装视频探头,进行实时监控;五是进行绿化降尘,可复垦绿化的区域已全部复垦绿化。2022年4月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白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厅子堰煤矿厂界颗粒物浓度进行监测,报告显示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标准限值要求。
1.责成旗能源局严格落实露天煤矿扬尘治理工作要求,加强对采、剥、排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规范和标准作业,依法惩处环境违规违法行为。
2.责令厅子堰煤矿加大投入,增加洒水抑尘设施,继续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加强排土场作业区道路的管控,严控车速和车辆数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不利自然条件和5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时,停止作业,并洒水降尘。增加绿化面积,设置隔离带,抑制扬尘、噪声影响,将扬尘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察哈尔乌素村,中石化采气二厂承包商(北京合众有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子公司,即鄂尔多斯市长益油气科技有限公司偷埋危险废物300吨左右,下雨天偷排含油污水及高盐水20万方左右,新建污水场地240亩(此项目环评报告试验期为2年,已过期)。
1.2016年8月,中石化采气二厂与北京合众有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回注合同,约定采出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危险废物交由中石化处理。实际上有200多吨危废并没有交由中石化处理,而是由北京合众用装载机偷埋于水井管线沟内、掩埋于反应池旁边。
2.北京合众与采气二厂合同约定以蒸发方式处理采出水,实际是下雨田偷排含油高盐水。此单位并没有处理气田采出水及危废处理的资质,却非法占用林草地240亩,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企业为鄂尔多斯市长益油气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合众有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察哈尔乌素村三大队。该公司建设实施了鄂尔多斯市长益油气科技气田清洁生产技术中试与研发试验基地项目及配套工程,该项目主要处理中石化采气二厂采出水,设计气田采出水处理规模500m³/d,可回收环保型抑制剂50m³/d,建设了20个缓冲储罐、8个絮凝沉淀池、8个调节池、8个缓冲池、4套填料蒸发塔池、1个污泥干化池,全部为地面上的钢板铁槽,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投入运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8日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鄂环评字〔2019〕145号)。经查阅环评批复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存在试验期过期的问题。另查明,针对该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原杭锦旗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4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22万元(杭环罚字〔2018〕16号),该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
2.关于“鄂尔多斯市长益油气科技有限公司偷埋危险废物300吨左右,下雨天偷排含油污水及高盐水20万方左右”和“2016年8月,中石化采气二厂与北京合众有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回注合同,约定采出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危险废物交由中石化处理。实际上有200多吨危废并没有交由中石化处理,而是由北京合众用装载机偷埋于水井管线沟内、掩埋于反应池旁边”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2018年10月5日,北京合众有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签订了采气二厂采出水处理服务合同,2022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约定:采出水无害化处理采用填料强化蒸发、加热蒸发(如负压蒸发、 多效蒸发)等满足环保要求的方法处理采出水,不包括采出水回注地层的处理方法。该项目工艺主要是利用浓缩回收技术对气田采出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处理中石化采气二厂三项分离处理后的采出水,无含油废水。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含油污水排放至地表造成的地表土壤发黑板结痕迹,也未发现高盐水排放至地表造成的地表土壤盐碱化、产生白色结晶体痕迹。4月12日,杭锦旗调查组在在水井管线沟内和反应池旁边,现场组织机械打孔勘探8个,未发现有偷埋危险废物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调查组扩大范围,在厂区和其他区域组织机械打孔勘探,共钻孔13个,也未发现有偷埋危险废物的情况,全部钻孔取出的土壤颜色和质地正常,现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土样进行进一步检测。经现场排查,该问题不属实。
(1)企业污泥量,该企业2018年-2022年共接收380000m3气田产出水,按照气田产出水的行业经验来看,气田产出水产生绝干污泥量为总量的万分之5到万分之12。根据邀请专家组核算、行业核定污泥量和实际库存基本一致。现危废库暂存污泥为675m3。
(2)企业产盐量,该企业2018年-2022年共接收380000m3气田产出水,按环评报告书中规定气田产出水含盐类物质为总量的0.8%,则该企业气田产出水总计含盐量为3034吨。2019-2022年企业共回收利用环保型抑制剂共3085.134吨(该数据为企业结算量),环评报告书中的说明:环保型抑制剂30%为盐类,70%为水。企业为保证冬季气田正常生产实际加注量会多10%左右。按结算量来计算,环保型抑制剂共计含盐类物质925.54(=3085.134*30%)吨,按实际加注量来计算,环保型抑制剂共计含盐类物质1018.09(=925.54*1.1)吨。目前库存回收的环保型抑制剂317.2吨,含盐类物质为95.16吨。企业现库存结晶盐446m³,按2.165t/m³的堆密度计算,现库存杂盐量为965.59吨。企业现填料蒸发塔内存气田产出水12万m³,按气田产出水中含盐类物质为总量的0.8%来计算,填料蒸发塔内含盐类物质为960吨。库存含盐类物质总量为3038.84(=1018.09+95.16+965.59+960)吨。综上所述,按照行业核定和现实际库存结晶盐基本一致。下一步计划将库存的污泥及结晶盐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关于“此单位并没有处理气田采出水及危废处理的资质”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处理气田采出水处理资质情况:该企业营业执照服务经营范围包括油气田技术开发、服务等内容。气田采出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处理按照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处理设备和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即可,不需要特定资质。所以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危废处理资质情况: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絮凝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和填料蒸发产生的结晶盐,目前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下一步计划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该企业为危废产生单位,不是危废处置单位,所以不需要办理危废处理资质。
4.关于“北京合众与采气二厂合同约定以蒸发方式处理采出水,实际是下雨天偷排含油高盐水”问题。
旗生态分局监察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过有偷排含油高盐水情况,现场利用无人机对厂区2公里范围内进行了航拍,未发现草场有开挖痕迹和废水倾倒痕迹。经对企业负责人、企业工作人员和周边农牧户现场调查,均未看到过偷排含油高盐水行为。现场调查时,已对上述21个机械打孔勘探土样采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预计4月24日出具检测结果)。针对该企业地下水监测情况,现已委托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企业周边地下水布点取样,分别在厂区东侧700米、南侧400米、西侧300米的牧民家取水井进行取样。待检测结果出具后进行进一步分析研判。
5.关于“非法占用林草地240亩,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2〕256号和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2〕257号)同意使用杭锦旗锡尼镇察哈尔乌素村草原166.44亩。经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4月11日实地调查勘测,该项目占草原面积181.056亩,超面积占用14.616亩,未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损害。
一是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下达责改文书,责令企业对库存污泥和结晶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对企业处置过程中的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企业建立完整的进水和处理台帐,规范化处理、清单化管理。
四是针对少批多占草原14.616亩,责成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党组对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分管副局长王平(正科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杭锦旗大队大队长岳文祥(副科级)进行约谈。对属地政府和林草部门相关责任,正在进一步调查。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蒙祥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噪声、扬尘污染问题,影响原国营城坡煤矿家属区居民正常生活。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祥煤矿”实为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该煤矿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由原准格尔旗城坡煤矿与原准格尔旗兑尔圪卜煤矿及周边无矿权地段整合而成,证载生产规模为18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4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于2015年5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行,该煤矿证照齐全,现场检查时该矿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蒙祥煤矿按照环评要求,对已成型排土场累计绿化面积100.35公顷,洗煤厂地面硬化13717平方米,周边建设防风抑尘网695米,对进出厂区道路混凝土硬化3351米。该矿采取日间单班作业,矿内配有25台洒水车对采坑、运输道路、排土场进行洒水抑尘作业。该矿不设露天储煤场,采坑原煤经汽运至破碎车间破碎后,存储在受煤坑储煤棚,块煤经全封闭输送带输送至洗煤厂洗选,末煤直接进产品棚,精煤储存于产品棚,现场检查时棚外无堆煤。经调阅该矿委托内蒙古碧蓝科技有限公司从2022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的连续10天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颗粒物浓度均达标,但遇到大风天气,煤矿采坑、排土场和运输道路会有扬尘产生。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蒙祥煤矿为有效减小噪声对周边的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采取白班单班作业,避免了夜间噪声问题;二是重新购置了新型电动矿用卡车,淘汰使用时间长、车况不佳、发动机噪声大的机械设备;三是对进出矿车辆进行限速、减少作业机械量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噪声对附近群众的影响。经调阅该矿委托内蒙古碧蓝科技有限公司从2022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开始对厂界噪声进行的连续10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厂界噪声均达标,但在生产过程中采掘剥离、车辆运输及爆破作业中存在噪声问题。
另查明,原国营城坡煤矿家属区位于蒙祥煤矿东南侧,根据现场测绘图显示距离选煤厂约482米,距离排土场约1050米,距离采掘工作面约1400米,不属于蒙祥煤矿井田征迁范围。2013年,蒙祥煤矿露天开采后,原国营城坡煤矿职工及当地居民因污染和爆破震动等原因向相关部门反映,经薛家湾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因国营城坡煤矿职工为城镇居民,参照当时搬迁补偿标准,由煤矿出资,薛家湾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其房屋进行补偿。蒙祥煤矿已将资金打入薛家湾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完成了资产评估,涉及原国营城坡煤矿家属区房屋补偿的共29户,已签订协议24户并兑付补偿款,剩余5户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至今一直未领取补偿款(该5户已不在此地居住)。
1.责令蒙祥煤矿继续加大洒水降尘力度,购置清扫车对硬化路面不间断进行清扫,进出厂区设置轮胎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2.责令蒙祥煤矿严格落实进出煤矿车辆实施限速、禁止鸣笛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通过减小炸药装填量、避开休息时段进行爆破的措施,进一步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3.要求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原国营城坡煤矿家属区居民补偿工作,积极化解因煤炭开采造成的企民矛盾。
2019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煤矿、洗煤厂建设封闭式煤棚,不允许在煤棚外堆存煤。但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矿业公司二矿通风井,至今仍只用破旧的防风抑尘网围挡,大量煤炭露天堆放且未盖苫布,铲车、破碎机作业时,粉尘污染严重。
内蒙古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洗煤项目于2011年10月25日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批复,于2017年9月30日由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复。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矿业公司二矿通风井位于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洗煤项目全封闭原煤棚北侧约200米。
经现场核查,厂区内存在露天堆煤,未采取苫盖措施,防风抑尘网破损,存在扬尘污染。现场未发现铲车和破碎机。经调查,露天堆煤是该企业在2022年4月6日从外购买原煤,约300吨。
1.4月10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已对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开环责改字〔2022〕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开环罚告字〔2022〕8号)(处罚人民币3万元)。
2.4月11日,内蒙古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露天堆放的原煤清理完毕,同时已拆除了全部的防风抑尘网。
3.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将加大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开滦宏丰煤矿于2007年开始建设,2021年开始经营出煤。期间,该公司擅自开采村集体林地、草地下的煤层,导致集体林地草地多处坍塌,施工噪声严重扰民,
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开滦宏丰煤矿于2007年开始建设,2021年开始经营出煤。期间,该公司擅自开采村集体林地、草地下的煤层,导致集体林地草地多处坍塌”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准格尔旗龙口镇开滦宏丰煤矿”实为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红树梁煤矿,位于准格尔旗龙口镇南窑梁村。2014年8月取得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0135337),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证载生产规模500万吨/年,矿区面积29.689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44年8月20日。2018年9月获自然资源部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335号),批复土地29.4281公顷。2019年10月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5月取得《准格尔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关于同意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红树梁煤矿开工的通知》(准煤执法〔2020〕39号)。2022年4月7日,准格尔旗城市管理局委托内蒙古有色地矿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开采范围进行实测,报告结论为平面及开采深度全部在采矿证范围内,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该矿于2007年11月至2021年3月属于基建期,2021年3月开始联合试运转,不存在擅自采煤行为。
经调查核实,目前该矿6102、6105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地表出现塌陷,塌陷面积924.8亩,其中耕地322.67亩、草地602.13亩。经套合《准格尔旗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塌陷区内无林地。经现场踏勘,采煤塌陷区没有大面积塌陷和裂缝,煤矿对采空区裂缝已全部进行回填,地表土壤经自然沉降稳定后,可自行恢复,对植被生长产生影响轻微,不具备办理草原手续的条件,因此未办理草原手续。
经调阅该矿委托内蒙古中昕生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出具的《竣工环境验收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建设单位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主要采取缩短施工场地平整和结构施工时段;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使机械噪声增大的现象发生;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降低噪声影响等措施。报告给出了“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期噪声未对项目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结论。
经现场核查,煤矿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筛分破碎、皮带运输及井下通风等环节会产生噪声,主要噪声源(通风井)距厂界外正北面最近一户居住居民距离为106米,不涉及搬迁。煤矿通过设置密闭、围挡、加装减振基础等措施来降低噪声传播。经现场调阅煤矿委托第三方机构2021年4个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共计5份检测报告,昼间、夜间检测报告显示,该煤矿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限值要求。另外,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于2022年4月7日已委托内蒙古中空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GZK/WT〔2022〕第0135号)显示该煤矿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限值要求。
1.责令该煤矿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塌陷区进行治理。
2.在噪声敏感区域加强矿区绿化,建设围挡等隔音屏障,保障降噪设施有效运行,进一步降低噪声传播,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准格尔旗将深入推进“一矿一策”绿色矿山建设行动,进一步压实煤矿治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各煤炭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环评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监测工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静海镇银宏有限公司的博静海煤矿,将污水偷排至遗鸥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污染。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东胜区博静海镇银宏有限公司的博静海煤矿”实为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该问题与转办我市第十四批编号D2NM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宏有限公司泊江海煤矿将污水排放至遗鸥自然保护区内,严重破坏遗鸥保护区生态环境”信访案件重复。2020年—2021年,银宏煤矿矿井水累计排入遗鸥湿地保护区约290万立方米,日均补水约4000立方米。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测任务要求,每月对泊江海子湿地水质监督性检测一次,均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该问题部分属实,已于2022年4月9日办结。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东胜区博静海镇银宏有限公司的博静海煤矿”实为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该问题与转办我市第十四批编号D2NM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宏有限公司泊江海煤矿将污水排放至遗鸥自然保护区内,严重破坏遗鸥保护区生态环境”信访案件重复。2020年—2021年,银宏煤矿矿井水累计排入遗鸥湿地保护区约290万立方米,日均补水约4000立方米。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测任务要求,每月对泊江海子湿地水质监督性检测一次,均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该问题部分属实,已于2022年4月9日办结。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棋盘井镇棋盘井矿业公司煤场的煤渣堵塞河道和排洪沟,污染河道。雨季来临时,河水无法汇集,溢出的河水流到村里,致使房屋损毁。
举报人反映的棋盘井矿业公司煤场位于该公司闲置厂区,已于2010年政策性关闭,无煤渣堆放。经现场调查,厂区为硬化地面铺设了陈旧的煤渣。根据比例尺1:50000鄂托克旗地形图比对和实地踏勘,厂区内及周边没有排洪沟。实地测量,距离最近的乌珠林沟2.6公里(位于厂区南侧),中间隔有山坡,公司煤场的煤渣不存在堵塞河道和排洪沟、污染河道情况。举报人所述的房屋位于场区内的东南高台地上,距离煤场60米,与主厂区落差在5米左右。现场查看,房屋破损是由于多年未使用、常年失修、地基沉降等原因所致,无淹没或浸水的痕迹。从此处地形地貌来看,雨季来临时雨水汇集于低处的主厂区附近后自然渗透。该区域范围内无村庄,无溢出的河水流到村里现象,不存在致使房屋损毁的情况。
针对举报人要求拆除破损房屋并给予补偿的诉求,已组织举报人和企业协商,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正在对举报人破损房屋进行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对房屋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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